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启永、冯华与秦桂平、曾正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永,冯华,秦桂平,曾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永,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冯华,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秦桂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正云,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