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启永、冯华与秦桂平、曾正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永,冯华,秦桂平,曾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永,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冯华,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秦桂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正云,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桂平、曾正云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