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埇执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梁成彬与王秀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成彬,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宿埇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梁成彬,男。被执行人:王秀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4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秀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