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郭某甲,教师。被告郭某乙,下岗职工。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佳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丙。女儿出生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且被告以死威胁原告,给原告造成伤害。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不同意。自2013年开始,原告即断断续续住在学校宿舍与被告分居,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此���,双方也曾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从没有感情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原告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郭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于1992年上半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儿郭某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称现有自建房一栋、长城C30轿车一辆,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依法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情均较好。虽然,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珍惜现有家庭,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甲要求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佳玮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席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