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亦无可供执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发现被执行人石某某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