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小军与邱晓平、吴静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军,邱晓平,吴静,冯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848号申请执行人焦小军,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邱晓平,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吴静,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冯建军,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邱晓平、吴静、冯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焦小军偿还借款本金190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852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焦小军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