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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第36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