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曹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玲,曹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玲。被执行人曹长青。王红玲诉曹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长青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红玲于2014年6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3957号民事裁定书,将曹长青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继续查封其名下财产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长青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