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7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蔡丽与马柱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马柱娃,杜治平,杜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885号原告蔡丽,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康利军,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柱娃,又名马拉翠,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治平,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晓飞,又名杜佳飞,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蔡丽与被告马柱娃、杜治平、杜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丽之委托代理人康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柱娃、杜治平、杜晓飞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丽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马柱娃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期限为1年,被告杜治平、杜晓飞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马柱娃支付了利息5万元,被告杜治平支付了利息1万元,被告杜晓飞支付了利息7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2014年5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因此,原告蔡丽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并支付2014年5月1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蔡丽向法庭提供了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马柱娃向原告蔡丽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杜治平、杜晓飞为保证人的事实。被告马柱娃杜治平、杜晓飞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原告蔡丽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3月29日,被告马柱娃向原告蔡丽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款条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杜治平、杜晓飞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在借款条据上签名。借款后,被告马柱娃支付了利息5万元,被告杜治平支付了利息1万元,被告杜晓飞支付了利息7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柱娃、杜治平、杜晓飞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2014年5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蔡丽与被告马柱娃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蔡丽可以催告被告马柱娃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此,对于原告蔡丽提出由被告马柱娃偿还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柱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向原告蔡丽支付利息。尽管原告蔡丽与被告杜治平、马柱娃关于借贷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规定,但原告蔡丽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蔡丽与被告杜治平、杜晓飞之间成立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原告蔡丽与被告杜治平、杜晓飞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被告马柱娃应当偿还的上述借款,被告杜治平、杜晓飞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柱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蔡丽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2014年5月1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杜治平、杜晓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马柱娃、杜治平、杜晓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