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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凌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