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凌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