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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龚建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平,陈志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龚建平。被执行人陈志球。申请执行人龚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沙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陈志球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1576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球名下银行存款108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