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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张某甲,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打算先自行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继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