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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林某,男。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家学,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