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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久虎与余玉全提供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虎,余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881-1号申请执行人李久虎,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余玉全,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李久虎与被执行人余玉全提供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诉讼费共计44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玉全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津县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玉全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津县支行账号为622***********513账户上的存款18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户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帐号:510**************505)。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元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