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418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中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开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学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吴根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根良。被执行人杨学明。被执行人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明其,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明其。被执行人顾爱珍。原告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第一笔借款本金220万元的利、罚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17.5%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利、罚息: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4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17.5%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复利以2014年6月8日前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7.5%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46200元;三、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对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57元,由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顾爱珍对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七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6205元,执行费用52431元。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本院涉案众多,截止2015年4月9日已有44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总标的131695849.26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七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七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吴根良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府前路469号富源花园14幢104室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铜罗镇纺织工业园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唐明其名下有位于嘉兴市南湖区远洋绿洲1幢122室的房地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委托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进行了评估。2014年9月12日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评估价格为979500元。2014年9月22日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房地产评估价格为11700155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发布对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按总评估价12679655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1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的竞拍活动中,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因只有一人报名不符合相关网络拍卖规定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以10143724元(取总评估价12679655元的80%)的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1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由买受人吴江市雄狮漂染有限公司以10143724元竞得。至此,拍卖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得款10143724元,扣划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共计执行到位10562724元。扣除评估费78713元,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款6963600元(包括房地产抵押款、机器设备抵押款),扣除退还总诉讼费820882元,扣除(2014)吴江执字第4437号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款456400元,执行费6746元,余2236383元。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1.67%,本案分配得款83426元,退还本案诉讼费28357元,本案共计分配得款(含诉讼费)111783元。被执行人吴根良名下的房地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若能成功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名下的房地产亦由本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若能成功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案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相关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意见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对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10562724元,共计执行到位10562724元。在扣除相关优先款项、费用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共计得款111783元(含退还诉讼费28357元)。被执行人吴根良、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唐明其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待财产成功变现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嵇浩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