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朱昆福与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昆福,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朱昆福,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依小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昆福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昆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辉助理审判员 常 弘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