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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某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大检公刑诉(2015)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川JQ8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大英县金元乡往蓬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元乡红金路6km+700m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川JS58**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廖某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同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作出(成)公(交)鉴(醇)字(2014)0111265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廖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7.8mg/100ml。2014年11月25日,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定字(2014)第14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和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书证: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信息、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关于廖某某挡获经过情况说明、关于廖某某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大英县人民医院手术护理记录单、医疗记录、病历记录、病情证明书、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人郭某某、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公(交)鉴(醇)字(2014)0111265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实景记录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毅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