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隐龙犯故意伤害罪;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88号罪犯李隐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623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2013年2月28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52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李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隐龙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3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星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证明,并经博罗县民政局确认,证明罪犯李隐龙家庭经济困难。该犯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49元,经济账户余额为1314.7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贫困证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隐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数罪并罚,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隐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