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互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甘肃省定西市警方抓获,2014年4月17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哈成堂,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存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哈成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向受害人赵某某、张某某谎称在互助县威远镇安定桥东侧购买一块土地要建餐饮场所。2013年2月2日,白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赵某某、张某某借款40000元。为取得赵某某、张某某的信任,被告人白某某将一辆雅阁轿车作为抵押,并签署车辆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白某某以回家过年为由用租赁的一辆青au7969号银灰色丰田轿车将本田雅阁轿车换走,同年10月租赁公司负责人从赵某某处将车要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退赔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白某某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哈成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向受害人赵某某、张某某谎称在互助县威远镇安定桥东侧购买一块土地要建设餐饮场所。2013年2月2日,白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赵某某、张某某借款40000元(其中赵某某30000元、张某某1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4月2日还款,还款时利息为5000元。为取得赵某某、张某某的信任,被告人白某某将一辆雅阁轿车作为抵押,并签署车辆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白某某以回家过年为由用租赁的一辆青au7969号银灰色丰田轿车将本田雅阁轿车换走,同年10月租赁公司负责人从赵某某处将车要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某书面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证明2014年3月6日、7日,受害人赵某某、张某某分别向互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二人的40000元钱被白某某诈骗。2014年3月10日,刑警大队进行网上追逃。2014年4月14日,白某某被甘肃省定西市警方抓获。经讯问,白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他和白某某认识后相互联系了几次。白某某说在安定桥东侧买了一块地(现为互助青稞酒厂建设用地),要和互助县旅游局合伙建蒙古包开发旅游业。2013年1月的一天,白某某向其借钱,因当时手中只有10000元,便找到朋友赵某某,赵某某拿出30000元,以赵某某的名义和白某某签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随后将40000元给了白某某,白某某就将雅阁轿车(车号:鄂c96098)交给赵某某。2013年2月中旬,白某某找到他和赵某某,用一辆青au7969号银灰色丰田轿车抵押,将雅阁轿车换走。2013年6月8日,白某某说还不了款,就写了一张字据。2013年10月的一天,西宁市小桥三田广场附近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人找到赵某某,说此车是白某某租的,将车要走。这时才意识到上当受骗,就和赵某某一直找白某某,但白某某电话通着就是不接。因赵某某向他要钱,他没办法就报了案;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张某某辨认,确定6号照片上的人(白某某)就是骗取其现金之人;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3年2月2日农行账号为622848194002866501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6月8日白某某出具给赵某某的借条。证明张某某对他说在跑车时认识了白某某,问他是否有钱借给点,还说如对白某某不放心,把钱借给他,到时找他要钱。后来张某某开着车拉着他和白某某到安定河滩处,下车后,白某某指着现在互助县酒厂的建设用地说:“我准备在这块地上建蒙古包,开发餐饮业”。2013年2月2日中午,他在农行取了30000元给了张某某,并和白某某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他和张某某均在合同上签字摁了手印,白某某把她的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给了他。后来白某某找他说,快过年了,父母问起车的事情不好回答,她的意思准备用她哥哥的车将抵押的本田雅阁换过来。过了几天,白某某用一辆丰田卡罗拉轿车将本田雅阁换走。2013年八九月份,来了三个人说白某某抵押的丰田轿车是他们租赁公司的车,就把车给了租赁公司。2013年6月8日联系到白某某后,她说还不了就写了一张借据。此后因联系不到白某某就报了案;5.证人杨某某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2012年12月份(忘了具体日期),白某某找到她说需将患病的母亲接到兰州治疗,她就担保将金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一辆丰田花冠轿车租给白某某。2013年4月,租赁公司的人找她说车没还,租赁费给了一部分。因白某某联系不上,她是担保人,没办法就给了租赁公司20000元。2014年4月,白某某打电话说给她的卡上(6228481940225175716,户名杨某某)转了15000元,因她没还互助一个人的钱,被网上追逃,让其将15000元还给互助那个人,她对白某某说不认识互助那个人怎么还,白某某让其将15000元交给蒋某某(汽车租赁公司老板),让蒋某某还给互助那个人,她将15000元交给蒋某某并说是白某某让他帮忙还给互助那个人,蒋某某问她白某某欠他的钱咋办,她说白某某说了慢慢挣钱还。白某某还以搞工程为名,向她借了280000元,至于是否搞工程不清楚;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副页。证明被告人白某某抵押给赵某某的本田雅阁车号为鄂c96098,所有人为陆某;7.互助县旅游局证明。证明从2013年2月至今,未在互助县威远镇安定村(现互助青稞酒厂新址)开发旅游项目;8.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明她在互助县威远镇坐出租车时认识了拉散客的司机张某某。她给张某某说在西宁开服装店,在互助县旅游局认识一个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块地皮要搭建蒙古包,可以让张某某干活挣钱。2013年年初的一天,她对张某某骗说手头比较紧,给她借50000元钱,并承诺每个月利息5000元,借款60天。2013年2月2日,张某某在自己的轿车上给了她40000元钱(其中30000元是赵某某的),她和张某某、赵某某签署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并将她的白色雅阁轿车(鄂c96098)及车钥匙给了赵某某,合同期限是2013年2月2日至4月2日。从张某某、赵某某处骗来的40000元钱,用于还账、消费等。2013年2月中旬,她让朋友杨某某担保从西宁市小桥附近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轿车将其雅阁轿车换回。后张某某多次打电话要钱,她以无钱推辞。2013年6月8日,她找到张某某让其宽限几日,并写了借据。后托杨某某向朋友借40000元钱给汽车租赁公司蒋老板,还给杨某某转款让给张某某给点钱,但不知道蒋老板和杨某某是否给了张某某钱;9.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领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已退赔赃款40000元,二被害人对白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白某某的刑事责任。另外,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由于其真诚的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考虑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哈成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兰向阳审判员 申莲花审判员 陈文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