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家利与夏利宋、吴治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利,夏利宋,吴治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利,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夏利宋,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吴治娇,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原住屏南县,现住屏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屏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夏利宋、吴治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治娇有位于屏南县古峰镇坑口里(土地证号为屏国用(2001)第4**号)土地使用权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治娇所有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坑口里(土地证号为屏国用(2001)第4**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二、被执行人吴治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治娇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吴治娇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孝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