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德安与成都市跃进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安,成都市跃进煤矿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徐德安,男,汉族,1952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彭州市天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跃进煤矿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彭州市。负责人李忠仆,组长。原告徐德安因与被告成都市跃进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德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跃进煤矿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徐德安申请撤回对成都市跃进煤矿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德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滕 洁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圣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