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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洪月与王喜志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月,王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号申请人:张洪月。被执行人:王喜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