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柏林与 权太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林,权太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王柏林,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权太俊,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林与被告权太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吕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人民陪审员 张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