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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蔡艳荣与张林、郭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荣,张林,郭根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3475号原告蔡艳荣。委托代理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被告郭根洋。原告蔡艳荣与被告张林、郭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郭根洋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逾期每日按1%承担违约金,被告张林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经催要,二被告均未返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郭根洋立据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并约定如逾期自逾期之日每日按1%承担违约金,被告张林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借条让签名,并约定保证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逾期后,经向二被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返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根洋立据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对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借款逾期后,被告郭根洋未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其实质相当于利息,但约定明显过高,对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被告张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范围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根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艳荣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4年6月2日起,按照本金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张林对上述郭根洋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二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井西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学聪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