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海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海峰,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425室。法定代表人刘珍培,董事长。上诉人于海峰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海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海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海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于海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