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前程与张启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宋前程。被执行人张启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启明之配偶徐淑丽存款8400元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