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国乾诉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乾,郏县国土资源局,杨亚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郏行初字第67号原告刘国乾,男,1966年3月19日生,住郏县。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伟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第三人杨亚非,男,1979年6月27日生,住郏县。委托代理人宁树锋,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国乾诉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乾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乾撤回对被告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亚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乾承担。审 判 长 张广成审 判 员 张利强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