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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金亮与郑曼、商晓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亮,郑曼,商晓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亮,农民。被执行人郑曼,农民。被执行人商晓旺。本院(2015)曲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晓旺存款5009.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执行员  田秀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广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