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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谢正丽与段先勇、邬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丽,段先勇,邬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08号原告:谢正丽,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古昌镇和丰村4组87号。被告:段先勇,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峰高镇阳岩村4组26号。被告:邬荣光,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峰高镇千禧路97号附1号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丽与被告段先勇,邬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75元,实际收取275元,由原告谢正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