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谢正丽与段先勇、邬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丽,段先勇,邬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508号原告:谢正丽,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古昌镇和丰村4组87号。被告:段先勇,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峰高镇阳岩村4组26号。被告:邬荣光,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峰高镇千禧路97号附1号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丽与被告段先勇,邬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75元,实际收取275元,由原告谢正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