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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傅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之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苏某某,男,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吴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贻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