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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张峰,系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1,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颖适���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有一子苏某2。因双方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和儿子生命经常受到威胁。双方于2009年6月开始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苏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子苏某2(2010年3月10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张某承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莺姚志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