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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正江等与张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江,马占萍,张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007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江,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占萍,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王正江、马占萍与张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正江、马占萍精神损失费五千元。二、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正江、马占萍精神损失费二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二十二万五千八百七十元,丧葬费三千八百三十元,医疗费一千六百八十元五角一分。三、驳回原告王正江、马占萍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正江、马占萍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5000元执行到位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车产、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2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