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甘露申请执行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成都谭鱼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露,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甘露。被执行人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谭鱼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长安,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0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甘露申请执行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成都谭鱼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谭鱼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曼哈顿店在中国银行成都长城园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298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