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邹飞德与被告冉卫东,重庆上展贸易有限公司,戴洪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飞德,冉卫东,戴洪琼,重庆上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89号原告邹飞德,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冉卫东,南,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戴洪琼,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上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2幢1-25号。法定代表人冉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飞德与被告冉卫东、戴洪琼、重庆上展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飞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飞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飞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邹飞德负担。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星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