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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437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同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剩余37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