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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江苏兆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兆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361号原告江苏兆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18-28号。法定代表人秦伯军,总经理。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兆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兆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