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基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谭恺汶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39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谭某,男,住香港新界,香港身份证号码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谭某应配合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深(罗)房预买字()第某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预售备案登记手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谭恺汶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本院(2014)深中法执字第某号《执行令》,命令其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3日,本院以(2014)深中法执字第某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深(罗)房预买字()第某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预售备案登记。4月27日,本院已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送达(2014)深中法执字第某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深中法执字第某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深(罗)房预买字()第某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预售备案登记。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