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417号原告徐某,女,36岁。被告肖某,男,52岁。原告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