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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417号原告徐某,女,36岁。被告肖某,男,52岁。原告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