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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成某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张中行初字第15号原告:成某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柏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酒人社工伤撤字〔2015〕8001号撤销���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在本案中作出的酒人社工伤不字〔2014〕70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现原告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长杨海全审判员齐焕审判员郭永旺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