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柏坤才与于双亮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坤才,柏帅,于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3034号申请执行人柏坤才,男,生于1983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被执行人柏帅,男,生于1984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官庄镇徐家井村。被执行人于双亮,男,生于1984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坤才与被执行人柏帅、于双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双亮与申请执行人柏坤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于双亮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义务,申请人同意不再追究其责任。本院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柏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