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执委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陈炳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陈炳荣,孙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57号。诉讼代表人:何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兰渚山村。法定代表人:陈炳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炳荣。被执行人:孙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48600坛(3453.37吨)黄酒[详见诸信资评(2015)第0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