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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芸汐、曹艳君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芸汐,曹艳君,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中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张芸汐,女,汉族。原告曹艳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法定代表人郭柱国,该区区长。原告张芸汐、曹艳君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其他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芸汐,曹艳君的问题已得到解决,现原告张芸汐,曹艳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芸汐,曹艳君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芸汐,曹艳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芸汐,曹艳君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池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