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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凌福群与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福群,张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凌福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和林(曾用名:叶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福群与被告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