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项光银与黄通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光银,黄通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63号原告:项光银。委托代理人:林良辉。被告:黄通湘。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光银与被告黄通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光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项光银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