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乔恺与冯立海、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恺,冯立海,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95-1号原告乔恺。被告冯立海。被告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位于临朐县弥河路2523号11幢1单元201室,16号车库,13号储藏室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乔恺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慧霞审 判 员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