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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乔恺与冯立海、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恺,冯立海,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95-1号原告乔恺。被告冯立海。被告临朐县海力机械有限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位于临朐县弥河路2523号11幢1单元201室,16号车库,13号储藏室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乔恺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慧霞审 判 员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