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与黄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天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黄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22-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石天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1号。法定代表人饶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松涛,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天舜金港明珠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341号。代表人王远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星,黄石市印刷总厂退休人员。原审被告黄石市规划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2号。法定代表人晏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实习律师),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石天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蓓审判员 刘桂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