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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方梅君与段刚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梅君,段刚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方梅君。被执行人段刚坚。申请执行人方梅君与被执行人段刚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4日,方梅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段刚坚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段刚坚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梅君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执行费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