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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李余胜被告李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以因原告李某某遭受意外伤害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卢胜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