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龙向明与毕永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向明,毕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龙向明,男。被执行人毕永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18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二、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