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萍莉、连智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萍莉,连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郭萍莉,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连智忠,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智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4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建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清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