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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俊杰、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宜飞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杰,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宜飞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郭俊杰。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湾。法定代表人郭十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宜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新北街1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杰、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宜飞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飞门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宜飞门业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即按判决向申请执行人天下置业公司交付了相关证件,但未能支付违约金135.8万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宜飞门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红审判员  蔡胜利审判员  龚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